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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汪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男,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与被告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郑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汪某某银行存款243689元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汪某某立即返还郑某某款项24368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汪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郑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下午下班前将应支付给他人的款项243689元通过网银错误转给了汪某某,汪某某的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账号为62×××75。因为接下来两天是周末,郑某某没有察觉。2018年12月3日,郑某某知道转错账户后,即通过认识汪某某的亲戚朋友与汪某某联系,并且在当天下午向公安机关报了警,警方说这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管辖事项。汪某某也确认是郑某某转错了款项,也愿意将款项返还给郑某某,但是汪某某又声称该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了取不出钱,而且现在经济紧张,没有另外的钱返还给郑某某。郑某某经过多次催讨,汪某某也没有将上述款项返还给郑某某,因此,郑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汪某某答辩称:郑某某陈述的基本属实,无异议,钱的确转到汪某某的账户,公安机关在之前就已经冻结了这个账户,公安机关如何处理该笔账目汪某某不负责,账户解冻后返还该笔款项,但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汪某某不负责。
原告郑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银行网上转账记录、报警回执、郑某某与汪某某的聊天记录。被告汪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汪某某对原告郑某某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
限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某某返还款项24368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5元,减半收取2477.5元,保全费1738.45元,共计4215.95元,由被告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一、本案案由系不当得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人”,原告郑某某误将243689元转至被告汪某某的银行账户,原被告就该款无交易往来,因而被告汪某某取得该款无法律上的依据,依法应予返还。故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汪某某返还24368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汪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郭鹏

书记员: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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