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原告:郑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92.28.00元,减半收取2196.14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92.28.00元,减半收取2196.14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振国
书记员:刘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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