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柏,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1与被告郑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被告郑某2在答辩期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及房屋的确权和分割,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系争的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故本案依法应由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郑某2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的系争标的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原告诉请对该房屋进行析产确定份额,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共有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不动产纠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故被告郑某2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某2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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