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郑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郑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郑某1、郑某2与被申请人郑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1446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郑某1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洪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被申请人郑某3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桥二村曲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144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名下房地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郑某1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洪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陈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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