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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王茂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左云洁(河北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茂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云洁,河北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茂生,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云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位于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号国防小区7-4-502室房产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离婚时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做了约定,且双方按照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中载明的该房产产权由原、被告各占一半的约定本院亦予以认定。但争议房产至今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配和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尚不成就,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以支持,待该争议房产产权证办理后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董某某配合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位于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号国防小区7-4-502室房产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离婚时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做了约定,且双方按照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中载明的该房产产权由原、被告各占一半的约定本院亦予以认定。但争议房产至今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配和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尚不成就,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以支持,待该争议房产产权证办理后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董某某配合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琪
审判员:李瑶
审判员:孙卫华

书记员:马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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