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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定襄县***********。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 月1 日被告人郑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本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冒用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6万元,同时骗取张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xxxx0)接收该笔贷款,后郑某某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贷款申请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薄某某、张某某、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莲香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襄县晋昌镇城内村东关街北六巷1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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