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芬,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乙。
被告:郑某丙。
被告:郑某丁。
被告:郑某戊。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凡丽娇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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