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
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郑某丙
郑某丁
郑某戊
原告郑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成年。
被告郑某丙,成年。
被告郑某丁,成年。
被告郑某戊,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某、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
书记员:崔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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