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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抖音、快手等APP软件,对外谎称赠送宠物狗、宠物猫,以收取邮费、保险费、健康证办理费、疫苗费的名义,骗取居住于本市天桥区化工厂宿舍4号楼2单元202室的高某某亭、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鑫领寓小区1栋1502室的骆某某等多名被害人支付的款项共计9028元(详见附表)。

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接高某某报案,于2020年1月10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国翊酒楼将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2部;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网络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表现材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高某某、骆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郑某某手机数据,公安机关讯问郑某某、询问被害人的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所犯诈骗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辛伟

检察官助理:陈焕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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