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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租住于长岭县长岭镇***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长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我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我院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给他人办理银行信用卡并帮助刷卡提高办卡额度为由,透支他人信用卡,用于个人还债、消费等累计骗取某某等16人金额为36.746989万元,无法归还,其中,(1)张某某被骗5万元;(2)潘被骗0.72万元;(3)姜某某被骗2.03万元;(4)杨被骗3.8455万元;(5)杜被骗4.4025万元;(6)赵某某被骗4.41万元;(7)杨某某被骗0.28979万元;(8)王某某被骗1.65万元;(9)张某乙被骗1.139999万元;(10)吕被骗2.438万元;(11)张某丙被骗0.83万元;(12)沈某某被骗1.5044万元;(13)杨某乙被骗2.2万元;(14)于某某被骗2.45万元;(15)杨某乙被骗0.78万元;(16)张丁被骗3.0568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投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借条、欠据、说明、提取笔录、银行流水明细清单及对账单、银行查询回执单、微信转账截图、手机短信截图、信用卡复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潘某某、姜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乙、吕某某、张某丙、王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张某丁、沈某某、张某戊杨某某、杨某乙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彦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德文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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