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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健,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就还款达成协议且被告按约还清借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0.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袁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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