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健,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就还款达成协议且被告按约还清借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0.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袁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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