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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李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韩裕雷、钱谦良,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的代理人: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被告李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蒋某的父亲。
第三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李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殷晓艳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裕雷,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第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李某的母亲蒋某与第三人李某在本市武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18日被告李某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载明为李某。2015年3月12日,蒋某与李某登记离婚,同年5月8日蒋某与原告郑某某登记结婚。2017年5月2日,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鄂明医[2017]物鉴字第03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郑某某是李某的生物学父亲;蒋某是李某的生物学母亲。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虽系其母蒋某与第三人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系其母蒋某与原告郑某某所生,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鄂明医[2017]物鉴字第03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亦证实郑某某是李某的生物学父亲。本院据此确定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具有亲子关系,故原告郑某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李某具有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具有亲子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判、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殷晓艳

书记员: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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