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涞源县。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涞源县。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韩志刚 审 判 员 闫俊敏 人民陪审员 刘双喜
书记员:赵玲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