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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郭强,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许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自行撤诉,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郑春宁负担。
审判员 安章红
书记员:贺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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