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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
王北平(蔚县博爱法律服务所)
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
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王北平,蔚县博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蔚县白草村乡。
法定代表人付延强。
委托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诉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北平、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对原告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请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无法提供本单位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可以参照2013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一、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8.14元/天×91天=10750.74元;二、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月×4个月=16000元;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元/月×7个月=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3.25元×8个月=308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3.25元×4个月=15413元;四、伤残鉴定费用730元,以上共计101719.74元。原告郑某请求赔偿数额超出部分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鉴定费用等共计101719.7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对原告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请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无法提供本单位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可以参照2013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参照2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一、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8.14元/天×91天=10750.74元;二、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月×4个月=16000元;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元/月×7个月=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3.25元×8个月=308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3.25元×4个月=15413元;四、伤残鉴定费用730元,以上共计101719.74元。原告郑某请求赔偿数额超出部分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鉴定费用等共计101719.7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肥矿集团蔚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军生
审判员:马成海
审判员:任万

书记员:徐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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