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郑英夺
白某
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英夺。
被告白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王文堂
书记员:李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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