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
潘丽萍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王某甲
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潘丽萍。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有权代为调查取证,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法庭调解。
被告王某甲,务工。
委托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有权代为应诉、参加诉讼。
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丽萍,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琼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位于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的一间三层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为云集用(2009)第120704-2号】一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虽有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房屋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照法律规定,该房屋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故不宜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更不宜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原、被告对该房屋均享有使用权。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甲对位于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的一间三层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为云集用(2009)第120704-2号】均享有使用权。
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某甲负担5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位于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的一间三层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为云集用(2009)第120704-2号】一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虽有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房屋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照法律规定,该房屋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故不宜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更不宜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原、被告对该房屋均享有使用权。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甲对位于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的一间三层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为云集用(2009)第120704-2号】均享有使用权。
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某甲负担5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王晨
书记员: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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