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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
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王某
朱某

原告郑某,男,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朱某,女。
原告郑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树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传明、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余额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无果,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被告偿还30000元借款余额的承诺,应当认定其余40000元借款原告予以放弃,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某3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余额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无果,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被告偿还30000元借款余额的承诺,应当认定其余40000元借款原告予以放弃,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某3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曹树才

书记员: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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