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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崔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崔某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
原告郑某与被告崔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郑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吴文利

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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