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
杨长周(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周某1
周某2
周某3
周某4
原告: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周,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1,男,1955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王店镇。
被告: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周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郑某负担。
审判长:向红俊
书记员:王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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