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原告:郑楷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法定代理人:郑某,系郑楷建父亲。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亮,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临西镇运河路。
负责人:司敬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敬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郑某、郑某某、郑楷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郑某、郑某某、郑楷建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郑某某、郑楷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郑某某、郑楷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郑某、郑某某、郑楷建负担。
审判长 商立柱
审判员 侯继会
人民陪审员 张振
书记员: 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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