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黄治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吕亚某
刘某某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治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吕亚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吕亚某、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吕亚某、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吕亚某、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学锋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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