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卓文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湖北鼎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553912501G。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卓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卓安清,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沈某慈、被告卓某某、被告卓文斌、被告湖北鼎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减半收取计2675.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海国
书记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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