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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朔与范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郑齐艳(系原告郑朔的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周金廷,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张英,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朔与被告范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朔委托代理人郑齐艳、周金廷,被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原告是受被告胁迫才在卖房协议书及收条上签字,所以该卖房协议无效,本院认为,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且该情形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卖房协议时,原告对该房产无处分权,并且原告以5,000.00元远远低于实际价格将房产卖给被告是显失公平的,所以该卖房协议是无效的,本院认为,以上二种情形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卖房协议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郑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忠福 代理审判员 :郭春英 人民陪审员 : 王 佳

书记员:: 杨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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