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朔
郑齐艳
范某某
于宗俭
张英(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鹤岗市兴安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郑齐艳(系原告郑朔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东山区。
委托代理人于宗俭(系被告范某某妻子),女,1958年8月7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东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英,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朔诉被告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外地有事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贺小平
审判员:郭春英
审判员:王佳
书记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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