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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有双与王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2民初1001号原告:郑有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卓,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有双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郑有双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有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有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有双负担。审判员郭涛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刘蕊书记员梁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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