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北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朱志勇,河北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海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杨光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河北海源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刘某某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30日被告张某某及河北海源酒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元。原告完成了出借义务,但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为国未果,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某、河北海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诉状所称12000000万元借款本金不真实。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通过刘某某介绍相识,自2014年截至2015年5月30日双方存在多次借贷关系,2015年后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经核算将实际借款本金及利息(月息3分)进行对账,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与收条,仅是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确认,该12000000元中包含了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5月30日后被告张某某累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42800元。上述借款及利息均为张某某个人实际所借并使用,与海源公司无关,海源公司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出具的借条和收条记载的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已经超过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被告刘某某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通过被告刘某某介绍相识,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0月12日、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3月24日及2015年5月30日,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人民币4000000元、700000元、1500000元、1400000元、4400000元,以上借款合计12000000元,被告张某某、河北海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被告张某某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按约定月息3%支付给原告利息共计4908800元(按月息3%利息给付至2016年4月12日),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今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付。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河北海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海源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超、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如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虽然借条中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但被告借款后每月定期向原告银行账户汇款数额,足以证明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年利率为36%。故此,原告要求被告对未付利息部分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海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并未使用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应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河北海源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0、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刘志会

书记员:刘芳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