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张柏顺(文安县文安诚信法律服务所)
刘某
韩某某
王信(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曾用名刘晨磊)。
法定代理人鲁爱玲,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柏顺,文安县文安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农民。
被告韩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信,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韩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卫华
审判员:张士进
审判员:吴应刚
书记员: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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