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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聂某某、葛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
聂某某
葛某
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某,男,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聂某某,女,现住肇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某,男,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某某因与聂某某、葛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民初字第85号及本院(2015)绥中法民三商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某某的再审申请。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书记员:辛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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