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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春光,男,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荣,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光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春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和财产保全费1345元,由原告郑春光负担。
审判员 谢长海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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