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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习,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大道425号中亚风情1号楼501室。负责人:卢绍滨,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原告郑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征

书记员: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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