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46号金顶大厦8P。负责人:张薇,该公司经理。
郑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金元
书记员:郭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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