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与张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46号金顶大厦8P。负责人:张薇,该公司经理。

郑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金元

书记员:郭晓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