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明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郑明春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明春撤诉。
本案受理费1,825元、诉讼保全费1,35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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