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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柳洪某,牟某某,依安县万顺接货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王宪君(黑龙江依安县依安镇法律服务所)
依安县万顺接货站
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孙纪伟
柳洪某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23民初19号
原告郑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宪君,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依安县万顺接货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鹏晟农资市场院内1栋11门。
实际经营者牟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纪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柳洪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依安县万顺接货站(实际经营者牟某某)、被告柳洪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与柳洪某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亚庆
审判员:刘佳
审判员:高萍

书记员: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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