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伟,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27号鑫明商务中心24层。负责人:许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郑某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郑某负担。
书记员:李 飞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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