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北城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振朝,被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书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隔着郑全生同排居住,各自房前有一条宽六米东西走向街道。本村村委会根据规划,在原来东西街道的南侧另修了一条水泥道,原道路废弃,成了村集体的闲散地。原告家与被告居住在同一排最东边,东邻大街。2016年4月份原告在自家宅基上盖西房时(上下两层),被告把原告支好挑梁的顶木拆除,不让原告抹墙、安装门窗,致使原告迟迟不能完工,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给原告造成的很大的经济损失。提交证据有:房屋产权证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家宅基内建造房屋施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主张排除他人妨碍,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郑某某有权在自家宅基内建房施工,他人不得干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胜旗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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