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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曹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宋桂敏
张春发(黑龙江张春发律师事务所)
曹某

原告郑某某,女,1991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宋桂敏(原告的母亲),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发,黑龙江张春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曹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已于2015年3月13日对曹某非法行医案立案侦查并已对曹某采取取保候审,现非法行医案尚未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曹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已于2015年3月13日对曹某非法行医案立案侦查并已对曹某采取取保候审,现非法行医案尚未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凤羽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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