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旭东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董彦红(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旭东,居民。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董彦红,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告李某某无其他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故被告李某某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帐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告李某某无其他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故被告李某某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帐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卢洪旗
书记员:袁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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