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旭东与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旭东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董彦红(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旭东,居民。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董彦红,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告李某某无其他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故被告李某某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帐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告李某某无其他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故被告李某某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帐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卢洪旗

书记员:袁俊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