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顺
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
李艳丽
李某某
张连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新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张连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新顺与上诉人李艳丽、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红霞
审判员:陈迎光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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