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翟记辉,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胜,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孙云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
审判员 白彦霄
书记员:史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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