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新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4月2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第三人:李素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郑新文与被告何某某、第三人李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郑新文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新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新文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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