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新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春延,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
第三人:李素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郑新文与被告任某某、第三人李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郑新文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新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新文撤诉。
审判员 胡丹
书记员: 金芙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