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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李东海(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高瑞国
高胜利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东海,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瑞国。
委托代理人高胜利。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占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海、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高瑞国、高胜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协议内容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4年3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协议内容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4年3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占奎

书记员:霍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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