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985号原告:郑文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霞,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明宇,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浩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东小井街。法定代表人:王永春,董事长。原告郑文生与被告董某某、赤峰浩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郑文生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文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鉴定费5600元,由原告郑文生负担。审判员韩玉杰二0一八年二月五日书记员王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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