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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32,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41,000元,借款月息1.8%,若逾期归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通过现金交付,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借款。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足额归还本金和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经查,被告顾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因疾病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时,被告已经死亡,主体资格已经丧失。据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志江

书记员:练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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