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丁丁,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某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某区古赵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珠海市泰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民路118号内301。法定代表人:郑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华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帅府小区1#公建10#门市。法定代表人:郑爱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某分公司、珠海市泰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唐山华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星 群
书记员:欧阳丽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