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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星,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卢儒同,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刘 莹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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