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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邹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琪,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淑蕾,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郑某某与邹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某、张某的银行存款450,2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某、张某的银行存款450,2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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