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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湖北省通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曹朝军(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医院
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朝军,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通城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金凌应,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湖北省通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湖北省通城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已经本院(2009)通民初字第201号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该两份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湖北省通城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已经本院(2009)通民初字第201号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该两份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吴金胜
审判员:李海明
审判员:卢雅媚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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