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
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干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二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卜瑞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工人,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郑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张某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再审人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郑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再审人郑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郑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再审人郑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马一月
审判员:刘芝苹
审判员:盖世杰
书记员:王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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